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规则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的管理工作,入网认定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科技司委托,承担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
第三条 受理中心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的咨询,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核、上报,以及申请和审批材料的存档管理等工作。受理中心设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技术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抽样检测报告及抽样凭证
上述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中心在出具受理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上报科技司。
第九条 受理中心收到科技司颁发的入网认定证书或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中心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做出回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核时限。确需延长时限的要按程序报批,并向申请人做出解释。
第十一条 受理中心要编制受理工作服务指南,列明受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核时限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事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第十二条 受理中心要制定审核工作细则,对承担的受理工作逐项细化、明确审核环节、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十三条 受理中心要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核、查询、投诉等。
第十四条 受理中心要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受理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及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
第十五条 受理中心应设置和配备与受理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
第十六条 受理中心审核人员要遵守入网认定审核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核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核门槛。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入网认定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电影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受理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